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有效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和《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视频监控系统,是指使用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校园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校园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是学校内部技术防范的视频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集合体。
第三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适用于校内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实时监控,预防校园案事件;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原则上仅用于校园内部治安、刑事、消防、交通等案件的查处、取证。
第四条 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为学校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阅、刻录、拷贝或散布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不得向未履行审批手续人员或无关人员泄露监控图像信息,严禁将视频监控录像拷贝给个人。
第五条 安全保卫办公室是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校园公共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的技术防范措施,检查指导各单位技术防范工作,处理违反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视频监控点位安装规则
第六条 监控点位安装原则
1.满足校园治安和其他安全稳定工作需要;
2.不得侵犯师生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个人隐私;
3.涉嫌泄露工作秘密的监控点位应单独组网,不纳入本系统统一管理。
第七条 监控点位安装范围
1.校园及周界公共重点部位;
2.学生公寓楼、实验楼、教学楼等楼宇出入口、走廊、外围;
3.餐厅出入口、前厅、后厅入口;
4.行政办公楼等楼宇的出入口;
5.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实际工作需要安装的其他室内位置。
第八条 监控点位安装申请审批程序
1.根据安全防范实际工作需要安装的监控点位,由使用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安全保卫办公室现场确认后,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安装,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并入本系统统一管理;
2.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根据校园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等区域的安全防范需求,由安全保卫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安装。
第三章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
第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作为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在保障数据安全,合理合规使用的前提下,可以以数据接口的形式,向省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提供数据接入。
第十条 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网内二级单位用户端口的管理与授权,各授权的二级单位用户只能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单位内部安全状况,无调阅、刻录和拷贝相关视频资料的权限。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对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的日常清理、角度调整、遮盖物清除等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后台、网络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视频监控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第十三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在质保期内的由安装公司负责维护或更换设备。超过质保期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协调有关单位解决。
第十四条 视频监控中心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实行24小时值班,实时监控学校的重点部位和区域,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校园安全的各类行为。
第十五条 非安全保卫人员不得进入视频监控中心,师生员工、观访者和外来人员需要到视频监控中心查看资料和参观,必须经安全保卫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视频监控中心。
第四章 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调取管理
第十六条 凡调阅、刻录或拷贝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图像信息使用制度;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仅限工作使用,严禁上网传播或用于其它不正当目的。
第十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申请调阅、刻录或拷贝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均需填写《西安外事学院校园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调阅审批单》,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安全保卫办公室审批,由安全保卫人员依据申请调取。
第十八条 经安全保卫办公室同意调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时,必须有视频监控中心人员在场,申请人不得对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进行拍照、刻录、拷贝等(因执法工作需要的除外)。
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申请调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程序:
1.学校内设机构调阅涉密案(事)件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时,安全保卫办公室指派专人调阅所申请的内容,特殊情况须报主管工作部领导同意后方可调阅。
2.在处置校园设防区域发生的各类案(事)件时,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调阅和取证工作,并做好案(事)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3.学院在处理学生矛盾纠纷等问题需要调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时,学院指派的辅导员参加调阅;学生遗失贵重物品的,视情由辅导员或本人参加调阅。
4.学生求助调取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时,学院要严格审核申请事项和调阅内容,经同意后允许其本人参加调阅。
5.校内各类经营商户及为学校提供服务保障的单位或个人有调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需求的,由其校内对口管理部门提出调阅申请,原则上仅同意调阅由公安人员参加的报警事件。
第二十条 校外单位申请调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程序:
1.校外非执法机构或单位的调阅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调阅,必须经安全保卫办公室批准,对调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内容、调阅时间、调阅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申请人不得拍照、刻录和拷贝监控图像信息。
2.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调阅、刻录或拷贝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时,申请人须出示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安全保卫人员须向负责人报告,履行登记手续方可提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视频监控系统作为学校技术防范的重要手段,未经主管单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视频监控系统(包括监控点位)电源,不得遮挡、挪(移)动、拆除摄像头等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转让或销售给第三方,不得上传网络扩散,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外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交通等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的线路、摄像头、立杆损坏的,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卫和技术维护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擅自删除、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原始记录;不得议论、传播工作中发现的各种情况和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声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外事学院视频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