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信息化水平,保证学校公共数据平台数据流的畅通,加强教育信息化资源库的建设和信息化的应用,促进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其它应用信息系统的全面落实,实现以建立学校的基础共公数据平台,集成各应用系统,加强教育信息化资源库及信息化应用为目标,依据学校公共数据平台和信息系统应用推动及智慧校园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以促进学校公共数据平台的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保障基础数据的规范,提高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推动各级网站建设,促进教育信息化资源库的建设和信息化的应用。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逐步将相关信息系统实用化评价工作和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考核中,教学部门应将教育信息化资源库建设和信息化的应用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考核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个部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系统应用评价主要目的是全面检验已建信息系统的应用水平、运行情况及支撑效果,促进各部门深入持续应用信息系统,确保数据流、业务流的协调一致、完整统一,全面提高信息系统的应用水平,为学校各部门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六条 信息化工作评价考核以提升信息化支撑学校各部门的工作效率,推动学校教育信息化为最终目的,遵循以数据完整性和及时性为考察重点、客观公正和动态优化的原则,在考核过程中深化信息系统应用。
(一)重点突出原则。评价标准既体现全面性,又进行必要简化、重点关注成熟的关键指标。
(二)客观公正原则。侧重客观性标准、以数据库更新时间及真实数据为唯一准则,减少主观性标准。评价指标按照评估标准计算生成。
(三)动态优化原则。根据信息化建设运行新需求对评价指标及时调整优化、不断完善。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信息系统应用、教育信息化资源库建设及信息化应用评价工作由学校网络安全与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具体执行,各部门负责完善梳理本部门数据,提交完成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对评价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对评价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系统的具体评价标准制定与完善、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考核内容分公共部分和专项部分。
第十一条 公共部分考核内容包括:信息化工作领导及信息员、安全员配备、信息化工作是否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信息化应用、信息化工作月报、信息公开、网络信息安全、网站建设等。
第十二条 专项考核内容根据学校年度重点工作中与信息化工作相关的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随着学校信息化工作的推进,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分=公共考核分(90%)+专项考核分(1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考核评价总分为6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考核评价总分低于60分的为不达标,考核评价总分降序排列前五名的为优秀。
第十五条 信息化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如下:
信息化工作评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公布评价时间。
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照评价体系,进行自评,并上交书面资料及自评报告到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根据材料对数据完整性及完成时间节点进行核对,并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评分,形成评价报告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
(四)考核结果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通过学校协同办公系统进行公示。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用于校内公示,按年度报送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作为各单位及主要领导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在信息化建设立项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和优先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