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信息化(包括网络信息安全,下同)建设与管理工作是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归口、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相关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一)审议学校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明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单位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
(三)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四)负责学校重大信息化项目的论证、立项、督导及验收。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专家小组是学校信息化相关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就学校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向领导小组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学校教学与研究部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根据学校领导小组关于信息化工作的各项决定和指示,统筹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学校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化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及标准;
(三)组织学校信息化常规建设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督导和验收,对于重大项目的立项、督导和验收交由领导小组主持;
(四)学校信息化相关基础设施、设备、软件系统(含教育移动应用)的维护及技术支持,保证网络、校级信息系统、网络安全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组织全校信息化的宣传、培训、咨询、评估及考核工作,为全校师生提供全面的信息和数据服务,为各分院、工作部(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指导性意见,全面提升学校的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既是信息化需求提出单位,也是最终使用单位,在业务上接受信息办的指导,对提出建设需求并通过验收的软、硬件系统的应用效果负责。各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信息员,将信息化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做好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各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规范
第七条 信息办负责制定和发布信息标准与编码规范。新建系统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不符合标准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和使用。已上线的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规则与学校发布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可暂时通过代码转换接入使用,待系统升级时更正。
第四章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第八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采用项目制管理,所有面向全校提供服务的软、硬件系统/平台建设经费由信息办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网络基础平台、公共硬件平台(服务器、存储、安全产品等)、校级软件系统/平台以及主要业务系统的建设、开发和维护。
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仅限于本单位使用的软、硬件系统/平台,可由需求提出单位自行编制预算并完成建设,但必须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的信息标准、编码规范及数据交换接口规范,信息办参与项目的技术论证、监督和验收。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包含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四个环节。
第十条 项目申报
信息办于每年10月初组织一次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工作,各申请单位须在OA系统准确填写“年度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需求征集”流程,重点说明项目建设背景、拟实现的功能、预期效果、计划上线时间、同行业应用情况、预算及资金来源(对于非学校自有资金项目申报,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执行)等。
信息办在与需求提出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保证资源利用最大化等原则,对各单位提出的信息化建设需求进行初步论证,汇总整理拟立项项目清单及建设预算,反馈需求部门,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领导小组对信息办提供的拟立项项目材料和建设预算组织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和年度信息化建设预算,经领导小组签字认可后,协同财务管理办公室及后勤保障办公室,做好项目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
对于计划外项目建设,需求提出部门须在OA系统准确填写“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进行申报,信息办及相关部门根据申报结果组织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
(一)信息办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XX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及预算》启动常规项目建设,组建项目组,明确项目干系人,确定项目负责人。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牵头成立项目组,确定项目管理机制,项目组成员应遵照执行(下同)。
(二)由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建设报告书》,主要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方案以及维护要求等内容。《项目建设报告书》须经信息办主要负责人、需求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对于满足招标要求的项目,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管理办法组织招标采购,招标结果须满足《项目建设报告书》要求。信息办负责提供招标技术评测点,与需求提出部门共同参与项目招标及采购合同中关于业务需求、技术要求、售后服务部分的确认。
(三)项目负责人与承建单位(自建项目承建单位为校内人员)共同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计划书》,并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向项目组成员公布项目建设进度、风险信息等。信息办应定期对所开展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领导小组。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采购合同(自建项目以《项目建设报告书》为准)要求不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增需求、原有需求变更、计划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变更说明》(信息办网站提供下载),经信息办主要负责人、需求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重大项目的需求变更须经过领导小组审核)。《需求变更说明》是项目验收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常规项目由信息办组织验收,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采购合同(自建项目以《项目建设报告书》为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计划书》以及《项目变更说明》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实现功能满足或超出需求部门提出的建设需求,技术指标符合学校信息化相关标准、规范;
(二)项目交付物及文档规范、完整、准确;
(三)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必要的培训,效果良好。
信息化项目在满足验收条件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自建项目以《项目建设报告书》为准)提出验收,验收小组原则上应包括需求提出部门、信息办、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后勤保障办公室,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共同参与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后,信息办将项目交付物及相关文档移交需求提出部门及相关用户使用。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作应列入各单位工作考核目标与范围,由信息办提供考核评估方案,按学校统一布置进行考核,必要时可单独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限期整改;对于已经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长期无内容更新、技术落后、存在重大缺陷并无法修复的系统按照信息系统退出机制,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退出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与研究部负责解释,原《西安外事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西外院政〔2016〕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